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文件
武教人〔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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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中小学教职工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及有关学校:
为做好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发挥年度考核的评价、激励、督促和教育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武人发[2008]71号)及《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武人社 [2014]131号)精神,现将2014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本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中全体在编、在岗的公办教职工。
民办学校中由单位聘用并在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非区专项编制人员和幼儿园非公办聘用教师(不含职工),以上二种对象参照考核。二种参照考核对象的全部考核表册以校(园)为单位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备案,局审核盖章后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由单位负责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
1.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本年度半年(含半年)时间的;
2.本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时间的;
3.未被聘任、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4.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的。
二、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全面评价教职工德能表现和工作实绩。年度考核要与教师队伍的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年度工作总结相结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考核内容、等次、标准和程序
1.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考核须结合岗位聘任后的岗位职责、工作绩效、个人能力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内容进行。
2.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3.年度考核标准
(1)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管理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管理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造成责任事故。
(3)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有关单位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武人发〔2008〕71号)和《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武教人〔2011〕127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4.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
(2)民主测评
(3)考核小组评鉴
(4)确定考核等次
(5)校内公示(时间一周)
(6)教育局、人社局审批
(7)反馈考核结果
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校考核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由被考核人在考核表上签名确认。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考核范围,并作为被考核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晋升工资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中被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次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被确定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人员,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则本年度视作不合格等次处理。考核不合格和基本合格人员按规定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3.“嘉奖”和“记功”荣誉证书,作为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专业发展称号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条件。
五、有关具体问题
1.各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按区规定不得突破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从今年开始,顶岗交流教师基数统计在接收学校考核人数中,各单位教职工(除校级领导)的优秀名额按统一标准核拨,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校级领导(正、副校长、园长,正、副专职书记)的优秀名额直接由教育局按比例控制(不占本校教职工分配名额),其考核等次由教育局考核确定后在网上公布。
2.优秀等次人员应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中合理确定,原则上应向一线人员倾斜。在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时,要充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不得以年度考核中的民主测评结果简单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不得搞迁就照顾。
3.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武教人〔2011〕10号)和《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试行)》(武教人〔2014〕13号)
等相关文件精神,到异地学校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教师由交流接收学校单独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审批,考核优秀比例由考核学校掌握,原则上可放宽至在本单位顶岗和结对交流教师总数的30%,所产生的名额包括在本单位核定的教职工优秀名额总数内,不另行核拨。各有关学校委派到新市民学校支教教师回原单位考核。
各有关单位注意:本单位全部报批的考核材料中应包括接收的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教师(不包括本校已派出的顶岗交流和结对交流教师),请在本单位有关考核表册的“备注”栏内注明“顶岗交流”或“结对交流”字样。
4.援疆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派出单位优秀名额。
5.人事关系挂靠本乡镇小学的乡镇幼儿园园长(公办),如符合考核优秀等次条件,原则上5至6年应确定一次(年)为优秀等次。
6.按区人社局考核文件规定,除民办学校和幼儿园非公办聘用人员外,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办教职工,同时给予行政嘉奖奖励。2012年、2013年、2014年考核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本年度给予“记功”奖励( “记功”人员当年度不再给予嘉奖,行政奖励不得重复)。各单位如有“记功”的对象,请在审批《年度“记功”人员审批名册》时,另外附上本单位2012年、2013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册》(复印件)。
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公办教职工,平时工作成绩显著的,也可给予嘉奖,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5%以内。各单位此部分嘉奖名额按统一标准核拨,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
7.因工作失职、违纪违规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基本合格等次、不合格等次、不定等次人员的确定等政策规定详见区人事局《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武人发[2008]71号)。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等次的人员,对此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述规定》(人社部发[ 2014 ] 45号)的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8.2014年局招考录用的初次就业的新聘教师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考核结果填写“不定等次”。2014年局招考录用的非初次就业的新聘教师(即新聘时已计算有1年及以上工教龄的)按常规要求考核,须确定等次。
六、学校考核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1.考核工作从12月下旬开始, 2015年元月20日前全部结束。各单位要结合学期结束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校必须确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必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校级领导严格审核,签名并盖好学校公章。如发现年度考核表填写内容与被考核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将按局相关文件规定,追究被考核人员及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
3.由局考核、确定考核等次的正、副职校级领导的年度考核表,“处室主管领导意见”栏由学校考核小组填写,并由学校考核小组组长签名(组长本人的由副组长签名)。“考核小组评价意见”栏和“单位负责人意见”栏由教育局填写,学校不必填写和盖章。
4.民办学校、乡镇幼儿园,以校(园)为单位报批时,除了规定的审批材料外,还必须上缴本单位非公办聘用教师花名册一份。花名册须由校长审核签名并加盖校印。
5.为方便学校和教师,近几年需参加职称评审或“五级梯队”优秀教师评选的教师,年度考核表收齐审核签名后,可由学校统一复印这部分教师的年度考核表,复印后统一保管在学校档案室。
6.所有被考核人必须在《年度考核登记表》页尾签名处签名确认。到异地学校顶岗和结对交流教师“工作单位”填写接收学校名称,另请在页尾签名处旁注明派出学校单位名称,以方便材料归档。
7.三类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各局管单位正副职校级领导、今年招考录用新聘的教师、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不含校级领导)]必须归类上缴,以便在审批时核对。
七、考核材料上缴和审批
1.须上缴和审批的材料:
(1)《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和《常州市武进区中小学幼儿园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每人一份)
(2)《2014年度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
《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中“未参加考核人数”主要是指2014年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员、至2014年12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其它文件规定的不参加考核的人员。各学校(园)由教育局考核确定等次的正、副职校(园)级领导均是本单位年度考核对象,都要统一填写在各类考核表册中。
(3)《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册》(一式三份)
(4)《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下名册》(一式三份)
(5)《年度嘉奖人员审批名册》(一式三份,附U盘)
(6)《年度记功人员审批名册》(一式三份,附U盘)
(7)《行政奖励审批表》(一式一份)(嘉奖和记功人员均填此表)
(8)《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公办教师花名册》(一式一份)
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公办教师的审批材料,因不需要人社局审批并留存,“纸质一式三份”的材料均只需“一式二份”。
《年度考核登记表》(2013年新版)由区教育局统一提供,全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可于
2.审批时间、地点:
(1)审批时间:
(2)审批地点:教育局1106会议室。
年度考核工作是中小学教职工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实施聘用、聘任、奖励、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今年全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咨询电话:86****92、86****12
附件1: 2014年全区中小学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及嘉奖名额计划表
附件2: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附件3:考核优秀等次名册
附件4:考核合格等次以下名册
附件5:年度嘉奖人员审批名册
附件6:年度记功人员审批名册
附件7:行政奖励审批表
附件8:考核结果通知单
附件9: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10:民办学校、幼儿园非公办聘用教师花名册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附件9: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考核办法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年度考核工作与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册人员(不含区管、部管干部)。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及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等。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廉,指克已奉公、清正廉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考核标准应具体明确,不同职务、不同专业和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各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突出,清正廉洁,能够全面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
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较好,廉洁自律,能够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一般,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工作效率不高,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有欠缺。
不合格:品德、能力、知识、业绩表现差,不能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八条 考核要坚持标准,切合实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对获得区政府以上表彰的单位可适当放宽优秀比例,但最多不超过20%。
第九条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不同岗位和不同职务合理分配使用。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是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按月进行,各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平时考核办法,并指定专人负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和考核等次的确定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按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领导评鉴、确定考核等次和反馈考核结果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述职)。
1、被考核人要实事求是地写出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其主要内容为:履行岗位职责、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德才表现等;
2、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民主测评。由各单位根据年度考核工作部署统一进行测评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主管部门派员进行测评)。
(三)领导评鉴。被考核人的分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对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能素质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对分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综合平衡后提出等次意见(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考核等次。
(五)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单位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六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30日内未作书面复核申请的,视作认可考核结果。考核小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书的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被考核人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15日内,可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也可不经过复核,在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后30日内,向区人事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考核结果有效。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新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转正定职的依据。
(二)从军队转业、复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对其进行考核,其转业、复员前的情况,可参阅军官转业和战士复员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未被聘任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不进行考核。
(五)因病(因公负伤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受党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七)受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1、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受处分的当年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2、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处分期满后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同时受党政、政纪处分的人员,原则上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结果。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缓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是实施聘用、聘任、奖惩和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一)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聘用、聘任。
(二)给予嘉奖或其他表彰。具体办法由各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并报区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下等次(不含合格等次)的:
(一)次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视情低聘、调整工作岗位或待岗。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于一个月内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成员一般3—5人。考核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干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年度、平时)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检查本单位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三)审核分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等次意见;
(四)审议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定期对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事业单位考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审核备案制度,切实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审核备案的方法是:考核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统一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考核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考核组织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