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洛阳初级中学章程(修订稿)
(本章程于2015年2月5日经洛阳初级中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精神,贯彻依法治校原则,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创新教育为根本任务,以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 学校注重发挥一流农村中学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办学特色等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常州市武进区洛阳初级中学,性质为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第五条 学校座落在洛阳镇永安里路143号。
第六条 学校校风为“和谐,向上”,教风为“乐教、能教、善教”,学风为“肯动脑、会动口、敢动手”;校训为“健身、健心”。
第七条 学校以“让学习生活充满阳光”为办学理念,以关爱好、服务好、发展好每一位学生为第一要务,让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以重师德、提师能、讲贡献为主要抓手,让每一位教师享受职业幸福。
第八条 学校办学目标为区内前茅、市内一流优质初中。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十条 学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主持学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制定、组织实施学校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抓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领导、组织教育教学、管理等改革,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定期检查学校各项工作。
五、审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任免职权范围内的人事,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审核学校预决算,检查经费、设备及校舍的使用、管理情况。
八、关心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和健康,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九、支持教代会、工会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通报学校工作。
十、主持行政会议。
十一、协调学校内外各方面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职权
一、决策权。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各方面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权。 依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授权范围内任免干部、教职工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 在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依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有权直接领导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学校经费。
四、奖惩权。 校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失误的干部、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科研、后勤、年级部等具体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设行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财务室和团委等中层处室和职能部门。
行政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各设主任1人,副主任0-4人。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制度,依据《洛阳初级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办法》产生,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3年。
财务室设主任1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团委设书记1人,由团代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一、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负责档案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人事管理工作。
二、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做好班主任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团委工作。
三、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和教科研管理,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业务考核评价、教师科研能力和绩效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教科室具体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做好学校家科研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
五、总务处具体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六、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管理财务及有关教职工人事工作。
七、团委具体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会和少先队工作。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时,校长有权提请教代会审议并免去其行政职务。
第三节 党组织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受洛阳镇党委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工作等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工作。
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党组织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关心群众。
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领导,做好统战工作,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决定。
三、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制定《洛阳初级中学干部评议方案》,评议校级领导工作,评议、考核中层干部工作。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定期召开1-2次全体大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节 行政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民主讨论和安排学校日常工作事宜。
行政会议每两周举行1次,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为校级领导和全体中层干部,团委书记和校长室指定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团委协助政教处做好德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中等学校德育纲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建德育特色。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等方式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第二十四条 班级管理由班主任直接负责。班主任实行聘任制,由校长室按学年度任免。
班主任进行班级日常管理,指导和支持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主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的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优秀集体。
第二十五条 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和家长会议,建设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有效地发挥“三结合”教育功能。
第二十六条 健全学生团支部、学生会、文明监督岗等学生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确立自主、自律、自强、自尊、自信意识,培养工作能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的受教育者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2年。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十佳文明学生等荣誉,定期对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处分,受处分学生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对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直接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更新教育观念,规范办学、增效减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实施创新教育,深化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自觉培养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下辖学科指导小组。学术委员由校长室根据教师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学术水平和资质聘任。学术委员会在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发挥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学科和学段设立教研组,教研组设组长1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2周岁,由校长聘任,任期为3年。教研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
教研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教研组组长发挥带头作用,以身作则,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研组按年级设备课组,加强备课组建设,严格执行集体备课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学科教师必须根据学科特点,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学习现代先进教育教学理论、现代先进教育技能,提高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批改、课外辅导、学科活动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一线教师每学期至少开设一节校内公开课。
教务处定期对教师执行常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评估。
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主管部门考核、评价,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认真组织各类考查、考试。大型考试采用双人监考制度,严肃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教师、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科研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由教务处安排一位副主任负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以科研促教学。积极为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创造条件,调动教师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水平,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四十三条 教师科研活动、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纳入教师业绩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十四条 对科研中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依据学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积极培养科研型、创新型教师。
第七章 教职工人事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师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依法维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实行岗位聘用制。
学校制定、实施《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行岗位设置、岗位等级评定、岗位评用制,科学设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师、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建立学校教职工业绩考核小组。每年对教师、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价。
学校对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或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失误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九条 教师引进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由校长负责,建立、健全引进教师考核机制,对将引进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实施“名师工程”、“青蓝工程”,有计划、有步骤组织教职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创造条件,鼓励教师自主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工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总务、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财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究实效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工作,提高服务效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建立、实施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财务工作受教代会民主监督,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抓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学校严格按照财政、物价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勤工俭学,收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修改由校行政会议提议或半数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不相符的,应予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州市武进区洛阳初级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初级中学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