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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优秀教师跟岗锻炼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03   点击:   来源:   作者:张美红

根据《常州市教育英才队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常教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优秀教师跟岗锻炼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健全优秀教师培养体系,放大名教师辐射效应,丰富和提升青年骨干教师教育教学理论、教学能力和管理的实践能力,以适应新课程改革和教学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充满活力、勇于创新的优秀青年教师队伍。

二、人员选拔

跟岗锻炼的优秀教师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政治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备常州市“教学能手”“教坛新秀”“骨干教师”称号,或为常州市青年教师英才培养对象。

满足条件的人员,经个人自主申报、学校审批、辖市区推荐后,由市教育局择优选拔,每年不超过100人。

三、培养管理

1.跟岗时间及学习方式。跟岗时间一般为2周,采用全脱产方式进行跟岗锻炼。

2.导师选聘。指导教师应具有常州市特级教师后备人才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地市级名教师荣誉称号,由常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建立导师专家库。指导教师以市内名校名师为主,兼聘省内外名校名师,同一期指导的学员不超过2人。

3.跟岗内容。

1)学员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跟岗锻炼的学习计划,以课堂教学实践能力提升为主,观摩导师的教学、进行课后交流、辅助导师进行教学素材的收集、参与教学设计、在导师指导下阅读相关书籍。

2)陪同导师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

4.人员确定。按照学段、学科,由学员、导师、教科院三方协商确定。

四、管理考核

1.市教科院向导师随访了解学员跟岗期间的学习情况。

2.跟岗锻炼期间,学员不得无故不参加学习活动、旷课、逃课及其他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经查实后,将终止其跟岗锻炼资格,并报学员所在单位。

3.跟岗锻炼结束后的学年内,学员须在区级及以上层面进行教学展示。

4.跟岗锻炼结束后1个月内,学员应向常州市教育局提交跟岗锻炼学习总结。

五、政策保障

1.派出地区和单位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充分保障跟岗人员的学习时间和各项待遇,教师的年度考核、绩效发放等均不受跟岗锻炼影响。

2.跟岗学校要积极支持跟岗锻炼工作,为跟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便利,主动提供学习锻炼的机会,确保跟岗锻炼活动的顺利开展。

3.经费保障。导师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位学员每期2000元,根据学员人事关系,由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学员赴外市学习期间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由学员所在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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