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侵害 健康成长
九1班 高歆
一、案例
案例一:以大欺小、滋事生非(陈某寻衅滋事案)
【案情】陈某,某中学初三学生,16岁,快过生日了,父母给了他100元,但是他要请很多同学吃饭,他觉得不够花,就与另一个同学李某商量找小同学要点钱花花,在放学的时候盯上两个小学生,威胁其把钱拿出来,一个小学生掏出3块钱,陈某不相信就这么点,一拳将小学生的鼻梁骨打成骨折,随后在两个小学生身上翻出60元。后陈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以大欺小、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强拿硬要,本案是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
案例二:沉迷网聊、遭到侵害(张某强奸、拐骗儿童案)
【案情】2019年8月,广东江门一名13岁的女中学生小李,通过微信认识了一名18岁的社会青年张某。在多次的聊天过程中,小李渐渐被张某身上的某些特质所吸引,在张某甜言蜜语的轰炸下,最终两人发展成为了“情侣关系”。张某在明知小李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小李发生了关系,并引诱小李退学与之“私奔”。小李的母亲只能报警求助,才找到了小李和张某,并将张某成功抓获。在本案中,社会人士张某犯下了强奸罪和拐骗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36的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幼女本身是否自愿,都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从重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张某还犯下了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以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这项罪行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江门市检察院提醒,未成年人应以学习为重,谨慎对待网络交友,家长则要严控孩子使用手机,正确引导孩子上网,关注孩子的日常动向,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启发
中小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中小学生只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家庭、学校等方面的教育和保护,才能防范侵害,健康成长。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中小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事不要忍着不吭声,要及时告诉家长或着老师;身上尽量不携带太多的钱物;受到暴力侵害时,立即采取灵活的应急措施,不刺激对方,以减少被侵害程度,事后立即报案。(2)提高社会交往能力。如交友要谨慎,少与行为不端的人联系,不要上网交友,更不要网恋或私自会见网友;出外办事不单独行动,要与同学结伴而行,以免发生意外。(3)养成谨言慎行习惯。在学校日常生活中,不要说刺激、伤害别人的话;在公共场合遇到可疑者时,设法避开;不化妆,服饰装扮要得体,不过分暴露;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对陌生人交付现金以及物品;与他人发生矛盾或神突时,尽量用和缓的语言和手段加以处理等等。
2019.12.16
(撰稿、摄影:陆洪涛 审核:顾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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