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 敢于说不
八2 董晨晨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校园欺凌”。北京校园欺凌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希望同学们引以为鉴。
2024年2月28日下午15时至晚22时之间,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期间,五名女生还脱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
案发后,以朱某为首的五名女生被接受了司法处理。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案例分析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述案例中,朱某等人校园欺凌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理应交司法部门处理。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子惩处。”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所以,上述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量刑适当。
校园欺凌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等冲突,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的特征。身处弱势的被欺凌同学,要学会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向信任的亲戚、朋友倾诉,向社会相关机构咨询,寻求他们的支持与帮助,不要独自面对,独自忍受,陷入被动处境。依法维权,敢于对校园欺凌说“不”。
我的国旗下讲话到此结束,谢谢大家。